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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管理制度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肽物质研究院(以下简称“研究院”)的运营管理,提升肽类物质的科研创新与产业化能力,依据《国家科研机构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等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研究院定位为国家级肽类物质研究平台,聚焦肽合成技术、生物活性研究及临床应用,致力于成为国际一流的肽科学研究中心。


第二章 组织架构

第三条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:

理事会:由院士、行业专家及政府代表组成,负责战略决策与监督;

院长团队:设院长1名、副院长2名,分管科研、行政与产业化;

学术委员会:评审科研项目技术路线,确保学术严谨性。

第四条 下设四大研究中心:

肽合成技术中心(负责固相/液相合成工艺开发);

生物活性评价中心(开展药理毒理实验);

临床转化中心(推动肽类药物临床试验);

分析测试中心(提供质谱、核磁等检测服务)。


第三章 科研管理

第五条 项目立项:

实行“揭榜挂帅”与“定向委托”双轨制,重点支持原创性研究(如抗肿瘤肽、抗菌肽);课题需经学术委员会初审、理事会终审,立项后签订任务书。

第六条 过程监督:每季度提交进展报告,未达标项目启动预警机制;经费使用严格执行《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,禁止挪用。

第七条 成果转化:

知识产权归研究院所有,发明人享30%收益分成;

与药企共建“肽产业联盟”,加速技术落地。


第四章 人事管理

第八条 人才引进:

实施“金字塔”计划:

顶尖人才(年薪150万+,配套独立实验室);

青年骨干(提供安家费50万元);

博士后(纳入研究院编制,出站优先留用)。

第九条 绩效考核:

科研人员按KPI(论文、专利、转化收益)分级考核,末位10%淘汰;

行政人员实行服务满意度评分制,低于80分者调岗。


第五章 安全与保密

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:

肽合成实验需通过EHS(环境健康安全)认证,危化品实行“双人双锁”;每月开展安全演练,重大事故一票否决。

第十一条 数据保密:核心肽序列数据库设三级权限,泄露者追究刑责;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,违者列入黑名单。
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,修订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。